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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爱心者协会章程

来源:涡爱协  作者:涡爱协  查看:1551   发布时间:【2016-03-09】

涡阳县爱心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涡阳县爱心者协会

第二条  团体性质:主要以涡阳境内的国家公务员、企业员工老板、事企业员工、教师等社会积极分子自愿组成的热爱公益、热爱社会的非营利性公益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服务社会、回报社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扬中华美德为己任。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涡阳县文明办及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涡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体育广场西门南侧原信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弱势群体救助;

(二)志愿者技能培训;

(三)关爱老兵;

(四)助学、助困、助医、助残;

(五)传统文化教育、社会道德建设宣传;

(六)环境保护;

(七)社会各类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具有无私奉献精神,慈善之心;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六)年龄不满18周岁的,在监护人的陪护下可参与与其能力相符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志愿者申请表》成为预备审核会员;

(二)参加3次以上协会组织的各类公益志愿活动或半年内均能保持积极献言建策行为;

(三)经协会根据个人素质和活动表现进行审批,合格后转为正式会员,并对其编号,发放统一的会帽、胸牌和《志愿者服务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六)有参与竞聘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的策划和组织者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履行公益志愿者的职责,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

(四)宣传本协会宗旨,自觉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表决通过将被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做出有损协会名誉、发表宣扬不利于协会发展团结的言论和行为、连续半年不参加任何协会组织的活动和讨论活动;

(三)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请假而不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四)其他违反会员守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退会或被除名,必须交回统一服装、会帽、胸牌及《公益志愿者服务证》,产生的费用自付,之前享有的一切协会权利将被收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会议决议,可临时及时任免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职务,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等职务的任免经理事会一半以上人员协调通过方可任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6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员超过13人时,设监理会。主要负责监督、纠正理事会成员的日常行为及相关执行情况,可根据情况提交任免理事会成员申请。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或秘书长传达相关重要决策,监督理事会及秘书长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辅助理事长确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积极配合会长及理事会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私自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向组织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留档保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8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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